部门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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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干部、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我校年度人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年度人事工作总结;参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开展人事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实践,拟定和组织实施学校人事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2.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需要以及上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校的机构设置、各类人员的编制、岗位设置与聘任方案和年度进人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及进行日常管理。

3.负责人才引进和毕业生接收、转正定级、初次职务确定以及教职工和人才租赁人员的调动、录(聘)用、辞职、辞退等管理工作。

4.负责教职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具体工作。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及各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与审核工作。

5.主办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办理教师国内进修培养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公派出国(境)进修学习、合作科研的计划、选派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研人员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6.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的组织选拔和两院院士、长江 学者、广东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省“千百十工程”及其他各级各类人才计划的推荐遴选和管理工作。负责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名誉教授的聘任工作。

7.主办并会同校党委组织部做好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教职工继续教育、奖惩工作。主办或根据各级各类奖励项目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单位和教职工的评奖和奖励工作。主办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的纪律处分工作。

8.负责教职工工资核定、调整,奖酬金及各项津补贴核定工作,并会同财务处做好教职工工资和奖酬金等的发放工作。

9.负责办理教职工退休、退职、离职事宜和专家延退、返聘工作。负责教职工养老保险、劳动保护、病休慰问、困难(遗属)补助和残疾人管理,以及教职工死亡抚恤工作。

10.负责教职工劳动纪律、考勤工作,办理教职工的请假、休假、销假事宜。

11.负责编制外合同制工作人员的招聘计划、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审核、发放等工作。

12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