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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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程

办理事项

(一)报送材料

  在职/退休教工病故后,请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前往行政楼九楼917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工资社保科)办理。
  1.户口本(病故者与经办人在同一户口本上,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2.死亡证明;
  3.殡仪馆火化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

  备注:经办人为病故者直系家属,如他人代办须提供委托书(委托书自己书写)。

(二)领取丧葬费及抚恤金

  1.党委教师工作部、人力资源处工资社保科工作人员核算病故者的丧葬费及抚恤金金额,并开具领款单;
  2.经办人携带“领款单”前往行政楼财务处领款。

联系人:程澜,联系电话:020-85280044